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上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一葦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一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7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訴字第1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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