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丁○○
甲○○戊○○己○○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己○○、戊○○、庚○○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
相對人丁○○、甲○○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己○○、戊○○、庚○○負擔六分之一,相對人丁○○、甲○○負擔二分之一,聲請人丙○○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聲請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送達郵費│叁仟陸佰壹拾貳元│不含退郵││├─────────┼────────────┼─────┤│一│差旅費│伍仟肆佰元│││├─────────┼────────────┼─────┤││測量費│捌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鑑價費│壹萬伍仟│歐亞不動產│││││鑑定費用│├───┴─────────┼────────────┼─────┤│本件程序費用│貳佰叁拾捌元│負擔比例依││││第一審確定││││判決定之│├─────────────┴────────────┴─────┤│說明:││││其訴訟費用應由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己○○、戊○○、鄭││ 榮福 負擔六分之一,相對人丁○○、甲○○負擔二分之一,聲請人鄭││ 清輝 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聲請人乙○○負擔。││程序費用分配同上││││1、相對人己○○、戊○○、庚○○應負擔之金額:叁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000000+3612+5400+83485+15000+238)×1/6=37778││扣除其已支付之費用1500元,尚須負擔36278元││2、相對人丁○○、甲○○應負擔之金額:捌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000000+3612+5400+83485+15000+238)×1/2=113334││扣除其已支付之費用26205元,尚須負擔87129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