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賢明
王進勝許乃丹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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