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葉銘進
乙○○甲○○丁○○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