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玲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88,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