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唐嘉鴻
代 理 人  邱國逢 律師
相 對 人  黃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本案係經法
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可知本件聲請非顯無理由,爰
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3年度岡補字第137號返
還土地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
表,聲請人於民國102年度僅有所得新台幣128,060元,另
聲請人名下雖有80年出廠之汽車乙部,惟非易於變現之財產
且價值不高,是聲請人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乙節,是聲請人
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堪認為真,且查無不符
法律扶助之事實。而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並
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岡補字第1374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因
此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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