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原告因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奕杰 (原
名: 黃贊翰 )發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