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柯易賢
被 告 吳文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再
開辯論,並請原告收受裁定後辦理海外公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