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李玉坤
訴訟代理人 林豐卿
被 告 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李玉坤
訴訟代理人 林豐卿
被 告 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
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