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蓮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開獎單參張、賠率簽單壹張
、帳冊壹本、三星牌手機壹支等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
被告於89年間,曾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89年度湖簡字第80
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89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賭博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後段、第266條第1項
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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