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耿文良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張珈嫚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8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年8月8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8月13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71C-27W00│股票│1│20││││份有限公司│315│││││├──┼─────┼─────┼───┼──┼───┼──┤│0002│中國鋼鐵股│771C-27100│股票│1│1││││份有限公司│157│││││├──┼─────┼─────┼───┼──┼───┼──┤│0003│中國鋼鐵股│781C-28W00│股票│1│20││││份有限公司│304│││││├──┼─────┼─────┼───┼──┼───┼──┤│0004│中國鋼鐵股│781C-28100│股票│1│1││││份有限公司│146│││││├──┼─────┼─────┼───┼──┼───┼──┤│0005│中國鋼鐵股│811C-31Z01│股票│1│20││││份有限公司│136│││││├──┼─────┼─────┼───┼──┼───┼──┤│0006│中國鋼鐵股│821C-32Z01│股票│1│21││││份有限公司│154│││││├──┼─────┼─────┼───┼──┼───┼──┤│0007│中國鋼鐵股│861C-33Z03│股票│1│27││││份有限公司│979│││││├──┼─────┼─────┼───┼──┼───┼──┤│0008│中國鋼鐵股│91NX-00263│股票│1│23││││份有限公司│449-0│││││├──┼─────┼─────┼───┼──┼───┼──┤│0009│中國鋼鐵股│631P-03D06│股票│1│1000│甲種│││份有限公司│458││││特別││││││││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