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陳崇試 即金輝實業社被告嶸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955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