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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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53號聲請人 陳韋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民牙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漢民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若為獨資,請列000即漢民牙醫診所;若為合夥,請列為漢民牙醫診所,法定代理人000)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