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詹智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被告不服後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14│102年8月23日22││││時許│時2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604號│偵字第9470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2004號│191號│││├──┼────────┼────────┼────────┤│事實審│判決│103.08.27│103.08.28││││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決││2004號│191號│││├──┼────────┼────────┼────────┤││判決││││││確定│103.09.15│103.09.22││││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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