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列原告與被告 柯俊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223,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5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