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聲請人 蔡秉勳 相對人 張簡焜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簡焜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債務人張簡焜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