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3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5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5年7月18日起至115年7月17日止,以擔保其與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7月30日及92年7月31日邀同相對人丙○○及第三人 陳炳男 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及8,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分別97年7月30日及96年7月31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或繳付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3月30日及同年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458,2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承諾書、債務承擔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8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丙○○於
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於相對人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丙○○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相對人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抵押物所有人,對該抵押物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東││1346│田│00│57│02.14│1412/18086│1.重測前:太平段│││││││││││││155-5地號│││││││││││││2.丙○○所有│├──┼───┼────┼────┼────┼────────┼─┼──┼──┼──────┼───────┼────────┤│002│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東││1352│田│00│48│12.39│3014/18086│1.重測前:太平段│││││││││││││155-2地號│││││││││││││2.丙○○所有│├──┼───┼────┼────┼────┼────────┼─┼──┼──┼──────┼───────┼────────┤│003│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東││1350│建│00│07│65.50│全部│1.重測前:太平段│││││││││││││155-6地號│││││││││││││2.丙○○所有│├──┼───┼────┼────┼────┼────────┼─┼──┼──┼──────┼───────┼────────┤│004│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東││1380│建│00│01│42.75│全部│1.重測前:太平段│││││││││││││160-2地號│││││││││││││2.丙○○所有│└──┴───┴────┴────┴────┴────────┴─┴──┴──┴──────┴───────┴────────┘┌─────────────────────────────────────────────────────────────┐│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1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60│彰化縣埔心鄉經│彰化縣埔心鄉太│鋼造1層樓房│1層:194.56;合計:194││全部│1.重測前:太平││││口路77巷42號│平東段1350地號││.56│││段320建號││││││││││2.丙○○所有│├──┼───┼───────┼───────┼───────┼───────────┼─────┼────┼───────┤│002│561│彰化縣埔心鄉經│彰化縣埔心鄉太│鋼造1層樓房│1層:209.92;合計:209││全部│1.重測前:太平││││口路77巷40號│平東段1350地號││.92│││段321建號││││││││││2.丙○○所有│├──┼───┼───────┼───────┼───────┼───────────┼─────┼────┼───────┤│003│583│彰化縣埔心鄉經│彰化縣埔心鄉太│鋼筋混凝土造3│1層:62.70;2層:59.40││全部│1.重測前:太平││││口路77巷41弄1│平東段1380地號│層樓房│;3層:59.40;合計:│││段455建號││││號│││181.50│││2.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