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太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宏欣廚具 沈敏忠 │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71,313元│AC0000000│95年1月20日│├─┼─────────┼─────────┼─────────┼─────────┼─────────┤│2│加淂實業有限公司李│陽信商業銀行社中分│25,936元│AC0000000│94年12月31日│││添猛│行││││├─┼─────────┼─────────┼─────────┼─────────┼─────────┤│3│佳適多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58,415元│SC0000000│95年1月2日│││ 陳美秀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