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賢輝 、 巫玉蓮 等間減少價金事件聲請調解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
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05,081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