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7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恩赫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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