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李水忠
       王銘益
被   告  鄭隆成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9時50
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至被告王淑芬於調解程序所委
任之代理人 孫政雄 如欲到庭進行辯論,應攜帶具有訴訟上權限之
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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