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分割共有物,僅被告欄除被告 洪天慶 外,
其他被告姓名均不詳,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台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同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補正起訴狀被告之真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被告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本及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被告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與代位被告洪天慶應繼份之比例到院。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