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2號
原   告  顧乃玲
被   告  謝正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正如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繕本或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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