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慧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益昌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
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應附民事上訴狀
繕本2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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