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6號原告 許瓊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名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倘原告係欲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7日所為之投監四字第裁65-KAM006034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載明: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號,代表人 陳聰乾 (所長),住同上。且應補正訴之聲明:撤銷民國102年6月7日投監四字第裁65-KAM006034號裁決處分。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三、另原告未於起訴狀稱謂欄載明原告姓名,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應提出補正之起訴狀,並依同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