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廖英荃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琪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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