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廖英荃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琪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