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蔡雅雯
被 告 張合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被 告 張梅妹
被 告 李張月梅
被 告 高張瑞娥
被 告 張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所為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之裁定廢
棄。
理由
一、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法院始受羈束,來問情形,前後兩裁定
既屬同時送達,則前裁定係在未送達前,即已廢棄可知,法
院自行廢棄其未受羈束之裁定,尚非法所不許。雖前裁定亦
經送達,但業被廢棄。自不因送達而生羈束之效力,院字第
1712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以原告逾期未補繳追加訴訟裁
判費而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茲查明原告已於107年10月
2日郵寄匯票至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