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鐘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中坪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零柒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