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被   告  趙育誠
       潘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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