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尤榮和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2,800元│98年2月28日│YX-0000000│││││業銀行左營│0││││││││分行││││││├──┼──────┼─────┼──────┼────────┼───────┼──────┼───┤│002│ 王潤生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4,790元│98年1月31日│QJ-0000000│││││業銀行 鳳松 │9││││││││分行││││││├──┼──────┼─────┼──────┼────────┼───────┼──────┼───┤│003│ 涂國修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8,790元│98年1月31日│AW-0000000│││││業銀行 九如 │││││││││分行││││││├──┼──────┼─────┼──────┼────────┼───────┼──────┼───┤│004│ 吳純琦 │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5,700元│98年2月29日│AL-0000000│││││行七賢分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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