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0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邀同債務人丙○○、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23,694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2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530%│││23694│ 吳阿美 ,陳││││││元│ 金全 ││││└──┴───┴─────┴──────┴──────┴───────┘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94│吳阿美,陳│││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金全│││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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