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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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李博德

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17~96-NF-0000044

28

2,800,000

002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19~96-NE-0000034

16

160,000

003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21~96-ND-0000036

16

16,000

004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1

1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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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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