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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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李博德
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96-NF-0000017~96-NF-0000044
28
2,800,000
002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19~96-NE-0000034
16
160,000
003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21~96-ND-0000036
16
16,000
004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1
1
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