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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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秋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 六國小 字第 1 號裁定(108.08.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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