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8號

原告 莊寧

被告 高天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而該房地所有權狀係為表彰土地、房屋所有權之文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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