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蕭吉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吉洲(住彰化縣社頭鄉龍井村水井巷25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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