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玉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拾玖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詹玉荃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15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其為警所查扣之「真三國無雙4」等遊戲光碟19片,經鑑定係為重製之遊戲光碟,有鑑識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稱: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查:被告詹玉荃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22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19片,既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就本件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原屬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依諸前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物之所據法條雖有誤會,然本院仍得逕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附表
┌──┬─────────┬────┬─────┐│編號│遊戲軟體光碟名稱│數量│備註│├──┼─────────┼────┼─────┤│1│戰國BASARA│1片│遊戲光碟│├──┼─────────┼────┼─────┤│2│戰國BASARA英雄外傳│1片│同上│├──┼─────────┼────┼─────┤│3│無雙OROCHI魔王再臨│1片│同上│├──┼─────────┼────┼─────┤│4│戰國無雙猛將傳│1片│同上│├──┼─────────┼────┼─────┤│5│鋼彈無雙2(臺灣板│1片│同上│││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2│││││158號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中載為三國志│││││Ⅷ)│││├──┼─────────┼────┼─────┤│6│真三國無雙4│1片│同上│├──┼─────────┼────┼─────┤│7│GT4實感賽車│1片│同上│├──┼─────────┼────┼─────┤│8│火影忍者3│1片│同上│├──┼─────────┼────┼─────┤│9│FF太空戰士X-2│1片│同上│├──┼─────────┼────┼─────┤│10│FF太空戰士12│1片│同上│├──┼─────────┼────┼─────┤│11│零紅蝶│1片│同上│├──┼─────────┼────┼─────┤│12│鋼之鍊術師│1片│同上│├──┼─────────┼────┼─────┤│13│太鼓之達人合集│1片│同上│├──┼─────────┼────┼─────┤│14│魔法少年 賈修 │1片│同上│├──┼─────────┼────┼─────┤│15│洛克人X7│1片│同上│├──┼─────────┼────┼─────┤│16│洛克人X8│1片│同上│├──┼─────────┼────┼─────┤│17│捉猴啦3│1片│同上│├──┼─────────┼────┼─────┤│18│櫻花大戰5荒野的少│1片│同上│││女武士│││├──┼─────────┼────┼─────┤│19│櫻花大戰物語(巴黎│1片│同上│││篇)│││├──┼─────────┼────┼─────┤│合計││19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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