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張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6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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