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李福生
被   告  江中瑞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元(建物之
課稅現值為7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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