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高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
553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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