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俞峻峰 被告 黃祥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祥峻因民國106年1月29日交通事故之過失,聲請:(一)被告應賠償原告上開交通事故之相關損失,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然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因原告撤回刑事案件之告訴,而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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