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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