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蔡鎮隆 律師指定辯護人 陳逸華 律師被告丁○○
樓(選任辯護人陳逸華律師
蔡鎮隆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437號、96年度偵字第2177號、3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丁○○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嗣經延長羈押迄今,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丙○○、丁○○、乙○○業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並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6年、被告丙○○有期徒刑7年、被告丁○○有期徒刑10年、被告乙○○有期徒刑8年在案(均尚未確定)。茲本院認被告甲○○、丙○○、丁○○、乙○○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