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0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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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黃贊勳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贊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黃贊勳繳納後,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將受刑人即被告甲○○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即被告甲○○所犯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惟經傳訊迄未報到受刑,且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即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一六號),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訊迄未報到受刑,且經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傳拘無獲,未能代執行等情,亦有各該檢察署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即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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