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2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25日上午9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
玖佰伍拾參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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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小字第1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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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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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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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參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98年01月10日起│19.7﹪│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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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參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98年01月10日起│14.88﹪│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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