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雨 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84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2日下午2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仟伍佰参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其中新臺幣肆拾
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另外新臺幣
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845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7年3月18日│4,530元│97年3月18日│AA0000000│金雨彩色印刷│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
│002│97年4月15日│484,550元│97年4月15日│AA0000000│金雨彩色印刷│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
│003│97年6月5日│475,580元│97年6月5日│AB0000000│金雨彩色印刷│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