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李杞
李慧生 鍾維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