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陳玉完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