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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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 陳禾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書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啓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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