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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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慈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鴻慈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上午8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因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未依規定戴口罩而與超商店員發生爭執,超商店員遂撥打電話報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接獲報案後,即指派警員 戴雯慈葉姿妏 前往處理,警員戴雯慈與葉姿妏到場後多次勸導被告陳鴻慈應配戴口罩,被告陳鴻慈不予配合且持續在超商內大聲喊叫,警員戴雯慈遂呼叫警員 戴羽辰 前來支援,被告陳鴻慈明知警員戴羽辰身著警察制服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仍不聽勸導,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警員戴羽辰身體,以此強暴手段妨害警員戴羽辰執行公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犯行,前經檢察官於1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
110年8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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