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繁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565號、110年度速偵字第259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第9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繁勝明知無給付車資之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犯意:一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搭乘 李廉明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陸續指示李廉明將其載至桃園市○○○○區路名○○○區○○路○○○區○○路等處,最後○○○區○○路欲下車離去時,始稱無錢給付車資,李廉明始悉受騙,以此方式詐得等同車資585元之載送服務利益得手;二又於110年5月24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搭乘 張幼誠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陸續指示張幼誠將其載○○○區○○○路○○○區○○路等處,最後○○○區○○路○○○巷○○號對面社區,始稱無錢給付車資,張幼誠始悉受騙,以此方式詐得等同車資340元之載送服務利益得手等語。因認被告涉犯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10年7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